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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. 第6 條.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,合理使用槍械,不得逾越必要程度。
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規定在1 警械使用條例第6 條規定:「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的討論與評價
1 警械使用條例第6 條規定:「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,合理使用槍械,不得逾越必要程度」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 (A)此一規定乃是比例原則之具體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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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規定 :「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,合理使用槍械,不得逾越必要程度。」此為下列那一原則的表現? (A)誠實信用原則 (B)信賴保護原則 (C)比例原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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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規定在淺談兩岸關於「警械使用」的規定的討論與評價
據該法第6條內容,只要無不良紀錄或犯罪前科者等,皆可依法申請自衛槍支,且. 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》中只規定非經主管單位許可不得持有槍械,卻未限制民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