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法266、民法61、民法359在PTT/mobile01評價與討論,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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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266條規定: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,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,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;如僅一部不能者,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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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266在買賣標的物交付後之危險負擔 - 玉鼎法律事務所的討論與評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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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66 條(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給付不能) Ⅰ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,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,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,如僅一部不能者,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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